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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就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01-09 19:3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促进大学生早日成才,保证就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大学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及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五条  大学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报省主管部门编制就业计划的办法就业。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用人单位、毕业生的利益,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鼓励大学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之路。

    第七条  大学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团委书记。

     学校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确定学校就业工作的政策和办法及工作细则;

    (二)领导全校的大学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九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大学生就业工作,落实学校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二)负责学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草拟与修订,制定学校就业工作计划及实施与总结;

    (三)负责学校大学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活动;

    (四)对各学院大学生就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持开展大学生就业工作评估;

    (五)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和毕业生就业推介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根据就业政策,发放、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就业协议书;

    (七)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协助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八)协助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寄发工作;

    (九)建设、维护、管理大学生就业的网络平台,开展网上供需活动;

    (十)及时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时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一)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学院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负责向用人单位具体介绍、推荐毕业生;

    (四)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五)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有关手续;

    (六)做好本单位就业工作的总结;

    (七)做好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统计和跟踪反馈;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做好毕业生成绩的登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做好毕业班学生宿舍的管理;

    (三)保卫处做好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协助做好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工作;

    (四)组织部和团委分别做好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五)医院做好毕业生的体检;

    (六)宣传部做好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党委办公室与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寄发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大学生进行人生生涯规划设计,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了解国家就业政策与形势,保障毕业生顺利实现社会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择业心理调适、求职方法与策略、面试技巧、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创业教育、就业权益保护等。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第十五条  就业指导课是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给以适当学分。就业指导课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由各院具体落实。就业指导课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一)加强人生理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懂得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合理地安排大学生活,早日成才;

    (二)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四)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自觉发挥先锋模范或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资格审查,准备就业材料,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安排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等。

    第十八条  毕业生准备就业材料,具体包括推荐表、自荐表及个人简历等材料。

    第十九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就业推荐表原则上每位毕业生一份。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填写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栏目,学院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单位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学校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的凭据,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及管理。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向学院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学院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遗失、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学院大学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查证、签字和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

   第二十一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教育、人事部门以及其他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学校、各地人才中心举办的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及通过就业信息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社会需求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时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及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出示有关证明。凡未告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因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单位,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具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违约的函件;

    (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三)出具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件;

    (四)学院大学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方案并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件(海南省内就业的毕业生统一使用《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学校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件,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交转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件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或在事业单位而受限于编制未能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其人事档案应委托各级人才管理机构保管并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前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学校按照其培养类别等同其他毕业生就业情况处理;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一律回生源地区就业,落实单位后,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前或延缓毕业的学生,应在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报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列入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 。

    第二十九条  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工作的)须于下一年度5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当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就业事宜。到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派遣后,因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市调整或改派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按规定的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

    有关证明材料为:

    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接收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

    已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原签约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接收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

    第三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结业或严重违纪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五章  毕业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毕业鉴定是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进行毕业鉴定,既是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也是毕业生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各学院以及学生专兼职思想政治干部和全体毕业生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鉴定工作是学校各级组织根据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参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具体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全面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总结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毕业鉴定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在学院总体部署指导下,班主任召开本班全体毕业生会议,对毕业鉴定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做好毕业鉴定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二)自我总结鉴定。毕业生参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具体要求,认真回顾入学以来在校的学习情况,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自己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表现做出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主要缺点、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填写好《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自我总结鉴定的主要内容:

    1.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修养以及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情况。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互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等方面的表现。

    2.入学以来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在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专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的情况如何。

    3.参加科研、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

    4.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5.坚持体育锻炼、参加文娱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

    6.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三)班组鉴定。小组召开汇报评议会,每位毕业生在小组会议上将本人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出全面汇报后,同组同学互相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班主任指导下,班组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小组评议的意见,综合概括出每位同学的主要优缺点,对同学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由班长、组长共同签名。

    (四)学校组织意见。学校组织意见由学院代为签署。学院根据毕业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毕业生的评价意见。意见要体现个性特点,切忌千人一面。学院全面审核后送交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加盖学校行政章,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以及学生思想政治干部平时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中学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及专业(教育)实习鉴定表、论文(设计)评审表、学位证明等材料;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五)历年奖惩材料;

    (六)历年学年总结鉴定表;

    (七)毕业生报到证通知书;

    (八)有关党团材料;

    (九)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院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九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学校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

    第四十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四十一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工作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将转至入学生源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升学或出国等特殊原因,经申请被批准户口和档案暂寄存在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办理申请(申请程序: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报学校保卫处和档案室),并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和档案暂存期间,毕业生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不出具就业、婚姻等其他相关个人的任何证明。因违法造成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务债权纠纷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章   就业工作评估

  

   第四十四条  就业工作评估是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工作管理、保证就业工作质量,深化就业工作改革、推进我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水平全面提高的重要举措。

    第四十五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工作条件

    包括学院领导重视程度(定期召开院务会议研究就业工作情况),专职人员的配备情况,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其他硬件配置情况等。

    (二)工作状况

    就业管理工作是否科学有效。包括完成综合测评、上报就业材料、完成毕业鉴定、整理档案材料的准时性;推荐表和协议书发放和管理的有序性,就业推荐工作(包括就业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生源统计和计划核对以及填写各种证件、表格的准确性;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执行就业工作纪律的自觉性。

    就业指导的内容及效果。包括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就业指导课教学计划和教学时间的落实,就业指导教育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和教育效果。

    就业服务的内容及效果。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形势分析、择业技巧、就业心理调适及相关资料查询情况。

    就业调查研究情况。开展毕业生思想状况调查、就业市场需求状况分析、就业指导工作研究论文等。

    (三)工作绩效

    学院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与就业质量(签约、专业对口、升学等情况);

    毕业班日常管理和文明离校活动情况。包括:加强毕业班管理具体措施和方法,开展文明离校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毕业生维护学校稳定、遵守学校纪律的自觉性,毕业生参加集体活动的自觉性和到位率;

    学院就业和创业基地建设。 

    (四)工作创新

    在工作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新思路、新方法;在指导毕业生就业方面有新形式、新内容。

    第四十六条  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学院,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和调减增幅。

第八章就业工作保障

    第四十七条  保证就业工作经费。学校每年要将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预算,重点保证经费的落实,每年就业工作经费的总额不得低于学生全部学费的1%,就业工作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就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会等日常工作和大型招聘会。就业工作经费应分为职能部门与学院两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加强就业工作场地建设和设备投入,以满足开展经常性的就业指导和咨询、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查询、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运作的需要。

    第五十条  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就业网”这一平台,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九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优秀毕业生的名单,公开每一位毕业生综合测评的成绩,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计划的审批结果。

    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学生处、监察处、学校纪委、学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从事大学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和省大学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