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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毕业生离校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09 20:03:16

    为了全面地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离校工作,既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又便于在校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毕业离校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环节。各级领导和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负责,认真指导,精心安排,确保全体毕业生安全、愉快地走上工作岗位。

    二、在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期间,各学院要组织干部、教师深入到毕业生中去,帮助毕业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采取轮流值班的办法,安排专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毕业生必须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和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和离校。

    四、毕业生离校时,各学院要协助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做好对其宿舍的检查验收和家俱押金的清还工作,并经验收后收回保管,重新调整安排(具体细则另发)。

    五、毕业生离校后,一般不准返回学生宿舍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住宿的,均按学校规定申报登记,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统一在毕业生离校的当天发放给毕业生本人,对暂未办理完离校手续的毕业生,暂不发给毕业证书。

    七、毕业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爱护公物,文明离校,对犯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将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处分条例加重处罚。

    八、对犯有以下错误行为的毕业生,将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扣发毕业证书”、“取消毕业资格”,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酒后伤人者;

    2.无理取闹,故意起哄,寻衅闹事者;

    3.打砸门窗、家俱、破坏公物(含酒后行为)者,除按本规定处分和扣发家俱押金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照价赔偿处理;

    4.违反学校规定留住学生宿舍不听劝告者。

    九、对被处分的毕业生,其处分材料全部归入本人档案。

    十、对在宿舍里发生打砸门窗、家俱等公物行为,如本人不主动承认,同寝室的成员又不检举揭发,互相包庇的,将由该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接受处分。

    十一、对给予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的毕业生,凡是已领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一律给予追回,否则由学校在报纸上声明注销,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并继续追查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各类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