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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特困生减免学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09 19:21:18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有关贫困生资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减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的人数和减免额均控制在5%以内,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特困生实际情况确定;减免学费的标准分为全免和半免两个等级。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未缴清学费的减免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学费。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必须是政治合格,思想进步,遵纪守法,成绩良好,已经学校认定的特困生,申请过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且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四、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持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意见后,将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

    3、申请人所在学院评定小组认真讨论,确定减免名单,公示五天以上,无异议后做出减免意见并报校学生处审核。

    4、经学生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统一造册送财务处执行。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享受减免的当年有违纪行为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对弄虚作假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办理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办理减免学费的审批时间:学生本人在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获准减免部分予以退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