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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09 19:08:15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宿舍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治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学校将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对学生宿舍实施管理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学生住宿安排,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

   (二)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日常维修和住宿资源调配;

   (三)负责学生宿舍的环境卫生;

   (四)负责文明宿舍建设;

   (五)协助、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

   (六)及时向学校有关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负责制订各项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第四条  学生住宿安排。计划内普通生,按照男女分区、年级分开,中间不再流动的原则安排;成教生根据普教生安排后余下实际房源按男女分区、年级分开的原则安排。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学院部招生数、公寓房和普通宿舍合理搭配,将相应的床位数划给各学院,安排学生入住床位。各学院部开学前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床位安排情况报送后勤管理处建档和安排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入住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证,凭证住宿,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人及异性。

    第六条  住宿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到财务处一次性交纳当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如学生因疾病必须家人照顾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外住宿的,须经家长同意,报学院、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到校外住宿。学生在校外住宿引发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害均由学生个人及家长完全负责。

    第八条  学生住宿调整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执行,并按相应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除学校安排留守宿舍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如需要住宿者,须由本人申请,经学院辅导员同意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备案,并与公寓中心签订寒暑假住宿协议及办理寒暑假住宿证,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安排住宿。

    第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期办理退宿手续离校,不得强行占用床位。违者,后勤管理处对其宿舍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执行定时开关门和供电制度,开门供电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6:00—23:30,周五、周六:6:00—24:00。住宿学生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归寝。学生如因参加学校活动等原因晚归的,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晚归的同学进入宿舍必须提供有效个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并履行登记手续,拒绝提供证件或登记的,宿管人员有权拒绝学生进入宿舍,并报告值班保安人员处理。学生在宿舍区,需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吵闹。管理员多次劝告仍不改正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在新生入学入住按每人一床一桌一椅配置家具,住宿生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人为损坏和丢失者,按价赔偿。宿舍内门、窗、桌、椅、床、床板及室内其他设施,住宿生必须爱护和保管好,属自然损坏的,给予维修,人为损坏,按价赔偿,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宿舍门窗、门锁、家具、电话机(电视机)、各种电信(电视)线路、水电及消防设施等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拆装、调整、更换、破坏,违者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指标计量收费管理,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住宿每生每月免费用电2度,免费用水4吨;研究生住宿每生每月免费用电4度、水4吨,超用缴费。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油炉、煤气炉、酒精炉、电饭锅、电磁炉、电炉、电水壶、电热杯、电热棒等电热器具;严禁私拉电源,私设床头灯等。违者,将其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处分。因违章用电者造成线路、电表等公共设施严重损坏和安全事故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文明宿舍”评比制度,住宿生要做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地板、门窗、走廊整洁干净;家具、学习用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乱张贴通知和广告。违者,责令当事者洗擦干净。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学生宿舍进行经商。违者,没收经营物品;屡教不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害物品。违者对所造成的损失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要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男女生分区管理。未经批准,男生不许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许进入男生宿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楼)内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体育、文娱活动或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脑,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电脑玩色情电子游戏、观看色情电子出版物和上色情网站;严禁查阅、复制、传播反动刊物。使用电脑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禽兽。违者除没收外,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成教生及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的宿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