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师范生在走上教师岗位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为国家和民族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在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的支持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设立“叶圣陶奖学金”,将连续开展五年,专项用于奖励师范大学全日制师范专业本科优秀在校生。根据《教师基金会函〔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师范专业本科生。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投身教育事业的理想抱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必须荣获当学年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4.本学年度本专业所有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均良好以上。
5、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6.在同等条件下,获省级以上各类表彰、校级各类表彰、担任学生干部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优先评选。
7.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各类学术竞赛活动,在各类省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含)以上期刊上发表过论文者优先推荐。
8.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关心乡村教育,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主动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者优先推荐。
9.定向到乡村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师范生优先推荐。
三、评选人数及奖励金额
全校20人,每人3000元。
四、评选步骤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学生所在学院推荐,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叶圣陶奖学金”推荐表》(见附件),上交至学院学工办。
2.学院推荐: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推荐“叶圣陶奖学金”候选人并排序,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处。
3.学校评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人选情况,评定20名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经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确定,学校于每年十月底举行奖学金发放仪式。
五、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叶圣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评奖工作和最后审定获奖者。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团委负责人担任。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选和颁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各学院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