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
    首页 > 国防教育 > 正文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20:11:43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关于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精神,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履行国家义务,献身国防事业,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管理与成绩考核

    (一)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或者在我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生退出现役后,应凭有关证明,在退役后当学期的返校时段内申请复学或入学。如需延迟复学或入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但延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二)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三)入伍学生的档案,按档案馆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调转专业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退伍学生在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应马上跟班学习,并参加考试,复学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登记。

    (六)退役学生复学或入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等课程,按85分计。其中,形势与政策、劳动教育课程按照服役年限来免修,每服役一年免修两个学期。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免测按85分计。

    (七)退伍学生复学或入学后的学籍管理参照学校的最新规章制度执行。

    (八)退伍学生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参照其入学年份其他学生的审核条件审核。

    二、教育资助

    (一)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期发放,每学期1650元。

    (二)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补偿或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三、就业及其他服务

    (一)入伍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加学校各类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退役学生申请加入党组织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发展为考察对象。

    四、其他优待政策

    从我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了享受国家和海南地区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春季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已按本科培养计划完成前三年课程学习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部队服役期间视为毕业实习(此实习不能代替教育实习)。由服役部队政治部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表现情况作为实习表现,已服役时间不得少于学生入伍前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时间,并在当年7月送达学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认定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其成绩按良好等级计算。

    (二)春季应征入伍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已按本科培养计划完成前三年课程学习的学生被批准入伍后,毕业论文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入伍服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教师进行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线上答辩,全程按照《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三)毕业当年被批准入伍的学生,经学生个人申请,教务部门及学院可灵活安排未及格的课程修读、考试等。

    (四)本科生获得毕业证后,因专业课程平均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理科类学生小于1.70大于1.60,文科类学生小于1.90大于1.80的)而未取得学位证的,在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可参照《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修订)》申请补授学位。

    (五)2024年起,给予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每人15000元的入伍奖励金。

    五、征兵工作的奖励与惩罚

    (一)学校依据当年度征兵工作实效对征兵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每年评出征兵工作特别奖、征兵工作先进学院、征兵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颁发奖状。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发给学校的高校征集工作经费,按照学校人民武装部30%,入伍学生所在学院70%分配。      (三)对当年度征兵工作推行不力、征兵工作任务未足额完成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原《海南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办法》(海师办〔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