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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减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5-12-26 10:30:41

    为进一步做好减免残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通知》(琼教[2015]9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是我校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全日制残疾大学生均可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二、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伤残等级为1——4级的在校残疾大学生,全额免学费和住宿费;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在校残疾大学生,减免一半的学费和住宿费。同一年度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接受过减免学费、住宿费资助的残疾学生不再重复获得减免学费及住宿费的资助。

    三、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审批程序:

    1.每年9月,学生自愿凭本人残疾人证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学费住宿费申请,下载填写《海南师范大学残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申请表》

    2.学院根据学生的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造册送财务处执行。

    4.享受减免学费的残疾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残疾大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申请表